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本校學術研究、加強學術管理,完善學術工作規(guī)章制度,不斷提高學校教學、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三亞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專家學者代表組成的學術評議、審議和學術咨詢機構,是加強專家學者在學校學術工作中的主體地位,發(fā)揚學術民主,保障學校學術決策規(guī)范、科學的組織。
第三條 三亞學院學術工作的重要決策一般須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學校發(fā)布實施。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堅持原則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組成。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校長聘任。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校長擔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連任人數(shù)應保留上屆總人數(shù)的2/3。校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有2/3為非現(xiàn)任校級領導干部。委員在任職期間離開學校崗位一年以上者,經校學術委員會研究,可予以替換。委員出缺需要增補時,須經校長提名,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增補委員任職年限與同屆學術委員會委員相同。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八條 學校在條件成熟的學院推動成立院學術委員會。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權限是:
1.審議科研發(fā)展規(guī)劃、學科發(fā)展規(guī)劃、學科設置、科學研究計劃等;
2.評審學校重大科研基金項目,評議學科建設重大項目的立項申請、中期檢查和驗收報告,評定重大學術成果;
3.對外推薦優(yōu)秀科研項目、科研成果;
4.接受學校委托對有關學科建設、人才培養(yǎng)、學術研究和隊伍建設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詢意見;
5.指導、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道德和學風的教育,調查和評議學術糾紛和學術失范行為,對涉及違紀、違法問題,交由學校有關部門處理;
6.受校長委托對涉及學術問題的其它重要事項進行論證和咨詢;
7.審議和決定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主任人選;
8.指導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工作。
第四章 議事規(guī)程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一般每學期舉行兩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亦可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1/2以上委員出席才能舉行。有表決事項的會議必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才能舉行。學術委員會需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時,須經與會委員1/2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評議事宜須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十三條 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的議案,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后交全體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在有需要時,主任可邀請職能部門負責人列席與本部門工作相關的學術委員會會議,但不參加表決。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在異議期內如有人提出復議,須征得半數(shù)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再復議。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須向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請假。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不遵守三亞學院教師規(guī)范、學術道德規(guī)范,或違背學術委員會有關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免去其學術委員會委員職務。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在討論、評定、審議與委員或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應回避。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保密事項嚴格保密。
第五章 基層單位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條 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一般由院內具有高學歷、高職稱的教師3~5人組成。二級學院負責人(院長)是本單位學術委員會的當然委員。本單位其他委員人選及其增補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與單位黨政班子在充分醞釀并考慮到學科代表性的基礎上提名,報校學術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4年。
第二十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秘書1名。
第二十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審議本院的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遠景規(guī)劃和計劃草案。其中,主要是審議所涉及的學科群的構成和發(fā)展是否合理、是否可行,必要時提出可優(yōu)化建議;
2.評價本院重要的課題申報省級及以上、論著及研究成果,對其中應與獎勵者提出推薦意見;
3.對本院人員確定或提高職稱級別進行評議,提出建議;
4.促進和協(xié)助院行政領導計劃內的學術交流、科技合作,審議院行政委托的重大研究課題。
5.接受校學術委員會或院行政領導委托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二十四條 院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2/3以上(含2/3)校內委員出席才能舉行。院學術委員會需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時,須經與會委員1/2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評議事宜須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二十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須依據本章程制定本單位學術委員會工作規(guī)程,報校學術委員會批準后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修改本章程須由校長提議,修改方案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方可發(fā)布。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三亞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